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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执法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治理但不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因此执法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法式均有严格的划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凌驾15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合并执行拘留不凌驾20日。行政拘留决议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划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2、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历程中,遇到法定的紧迫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接纳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工具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迫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紧迫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差别的划定。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7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间7日共计14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7日。1、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运动正常举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运动的人,接纳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划分划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对故障诉讼运动的人接纳拘留措施。
好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划定:诉讼到场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罚款、责令退出法庭、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划定: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划定:诉讼到场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凭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悟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三种拘留的区别1、实施主体差别行政拘留的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详细部门为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事拘留的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详细部门为刑事案件侦查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拘留的实施主体只能为人民法院。2、拘留期限差别行政拘留一般为15日以下,合并执行不能凌驾20日;刑事拘留一般案件为7日以下,加上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限7日共计14日,特殊案件可以延长至37日以下;司法拘留为15日以下。(以上日期均包罗本数)3、实施工具差别行政拘留的工具为违反治安治理行为又不组成犯罪的人,拘留期满如无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可释放;刑事拘留的工具为涉嫌犯罪需要羁押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的人,刑事拘留的结果有可能逮捕,公诉,审判判刑;司法拘留实施的工具是故障人民法院诉讼运动的人,拘留期满如无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可释放。4、拘留实施所在差别行政拘留工具送往拘留所执行;刑事拘留工具送往看守所执行;司法拘留送往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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